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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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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师范大学章程
序言
江苏师范大学是江苏省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高校。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创办于江苏无锡的苏南军区转业干部文化速成学校。1956年学校暂名“江苏省中学师资训练班”(无锡师范专科学校筹备处),正式纳入普通高等教育序列招生,1957年成立江苏师范专科学校。1958年学校迁址徐州,1959年与徐州师范专科学校(邳州)合并,成立徐州师范学院,开始招收本科生。1979年开始招收研究生,1981年成为全国首批硕士学位授予单位。1989年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并入。1996年学校更名为徐州师范大学。1999年徐州工业学校并入。2011年更名为江苏师范大学。2012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精研学术、服务社会、传承文明为己任,坚持质量立校、特色兴校、人才强校、依法治校,深化教育改革,推进开放融合,创新发展路径,建设高水平、有特色、有品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各类组织机构及师生员工等,都必须以本章程为准则,并负有维护章程尊严、保证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江苏师范大学,简称江苏师大;英文名称为Jiangsu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JSNU。学校网址为http://www.jsnu.edu.cn。
学校法定住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上海路101号。根据办学资源分布和合作办学需要,可设多个校区、办学点或其他形式办学机构。
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四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五条 学校弘扬教师教育特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在全国师范大学和区域高等教育体系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建设高水平、有特色、有品位的综合性教学研究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主要学科门类包括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增设或调整学科门类。
第七条 学校举办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努力发展留学生教育,适当开展不同形式的继续教育。
学校依据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本科生教育实施分类分型培养,研究生教育以服务需求、提高质量为导向,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学校建立科学、规范的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学校办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及时公开办学、管理信息。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的权利义务
第十一条 学校是由江苏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江苏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校是实施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与监督。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落实省部共建协议,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依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学校依据法律和学校章程独立自主办学,并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和考核。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五)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六)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九)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十)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十一)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二)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校党委会设常务委员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设书记1名,副书记2—3名。
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若干委员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
第十八条 经举办者批准任命,学校设校长1名,每届任期五年;设副校长、校长助理若干名。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经基层学术组织(学部、学院等)推荐或校长提名,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设秘书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基层学术组织设教授委员会,协助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一般不超过25人。设主席1名,由校长担任;副主席2—3人,由主席提名。副主席和委员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委员会日常事务由学校学位与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需要,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在基层学术组织(学部、学院等)或按学科门类(学科群),设置若干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一条 按照精简、统一和效能原则,根据校党委常委会的决定,设置党政管理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各机构设主管1名,全面负责本机构工作;设副主管若干名,协助主管工作。根据需要,党政管理机构内部可分设科室等。
根据必需和简化原则,可以设置常设或临时性议事协调机构。
第二十二条 建立江苏师范大学工会委员会,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作为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领导下,依其章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利于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的原则设置若干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一)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基层党组织,设书记1名,负责学院党的工作;根据需要设副书记1名,协助书记工作。学院设院长1名,负责学院行政工作;根据需要,可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主要决策机构是党政联席会议。
(二)学院根据需要设学系、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等教学和科研机构以及办公室等办事机构。
(三)学院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作为基层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学部。设主任1名,主持学部工作;设副主任若干名,协助主任工作。学部受学校委托,依其章程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相关基层学术组织的学科专业建设。依据不同学部的组成情况,采取不同模式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需要或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研究机构,包括研究中心(院、所)、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研究基地(智库)、协同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境外机构开展合作,联合设立有关机构,开展协同育人、合作研究、技术开发与社会服务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全方位服务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致力于建立大学与政府、市场的新型关系,结合学校实际,积极探索相关组织机构的变革与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设立公共服务与条件保障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图书、档案、网络信息、后勤保障、医疗卫生等服务,保障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有关规定,设立学校群团组织的基层组织,在学校二级党组织领导和学校群团组织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有关审批程序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社会各界联系的常设法人机构。负责募集办学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奖励、资助学校师生,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工作。
学校所属的其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学校对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江苏师范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治理结构。
第三十二条 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重要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党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党委会和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副书记)主持。
第三十三条 校纪检监察部门是学校的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协助党委加强和做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重要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校长(或其委托的副校长)主持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中的有关事项。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进行归纳集中,形成会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校坚持和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的学术机构,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领导和授权下,依据各自章程,依托相关职能部门,相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的代表,担任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特邀委员。
各专门委员会职责之外的学术事务职权,除另有法律法规规定外,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负责行使。
基层学术组织的教授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和教授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审议评定机构,依其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硕士、博士相应学位的决定,审议增列或调整学位授权点的相关工作,审议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资格,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处理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或者决定的事项。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履行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职责。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依其章程或条例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全体代表大会、执委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教代会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办事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教代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执委会秘书处设在校工会。
第三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实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并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在学校党组织领导和团组织指导帮助下,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民主党派和其他统战团体等,依照各自章程和有关规定开展组织建设,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根据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设立,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以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为目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办学,实行校务公开,扩大社会合作。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机制。落实师生员工主体地位,倡导教师乐教、学生乐学,推进管理队伍专业化。
第五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由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根本制度。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工作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制订政策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须以章程为依据。
(一)章程内容主要包括不同利益主体的权、责、利之间的关系,学校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学校与外部之间关系,学校办学经费的来源及使用等。
(二)章程的制定坚持民主、公开的原则,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意见,广泛征求举办者及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学生家长、校友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的建议,使章程制定成为学校凝聚共识、完善管理、增进和谐的过程。
(三)章程制定的基本程序包括: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学校改革创新取得的成功经验以及各方面意见与建议编制章程草案,经党委常委会初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保障章程规定事项的实施与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校基本制度是指为了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证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能实现的重要规定。
(一)学校治理制度规定“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治理体系的建立、各权力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运行机制的有关章程和议事规则等。
(二)人才培养制度规定学校人才选拔标准、教育形式、人才培养层次与规格、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的方式和依据、教学考核规则、学业标准以及学位授予条件等。
(三)科学研究制度规定学校科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基层学术组织形式、重要领域、发展方向、科研管理和考核方法以及学科学位点建设规划等。
(四)社会服务制度规定学校服务社会领域、协同创新方式、技术转移体系、科技文化产业发展、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的作用等。
(五)文化传承创新制度规定学校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的组织形式及途径,传播大学精神与构建大学文化体系等。
第四十七条 基本制度的制订、修改或废止,一般由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起草小组起草,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后形成草案;草案经学校有关机构审议和讨论,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党委常委会)审定方可生效。
第四十八条 学校具体制度是用以保证基本制度贯彻落实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学校运行过程中各类操作性规定和实施办法。
(一)具体制度由学校委托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学校章程和基本制度制订。
(二)学校具体制度的制订、修改或废止,须经过学校相关机构或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四十九条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在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制度。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四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制度。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新聘用教职工,应当面向全社会公开招聘。
学校积极推行其他适应人事制度改革的用人制度。
第五十五条 学校制订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奖惩、办理退休等。
第五十六条 学校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校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负责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学术组织,根据评审条件和评审规则,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七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教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积极参与公共服务和公益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教师的创造性劳动,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进行学术创新、职业发展、个人成长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同时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导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全面落实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在内的各项政策。工作人员享受有关政策规定的福利待遇。学校逐步提高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学生与校友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二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四条 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一)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二)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申诉委员会按照申诉受理、事实调查、审议决定的程序处理学生申诉。
第六十六条 校友是指在江苏师范大学(含原徐州师范专科学校、徐州工业学校等)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
第六十七条 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依其章程开展工作。通过多种形式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传播校园精神,共商母校发展大计,促进学校和地方经济社会互动、合作与发展。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友联谊机构,以多种方式、多种渠道联络校友,整合校友资源,汇聚校友力量,弘扬学校传统,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九条 为更好地服务校友,形成母校关心校友、校友热爱母校的良性互动,学校积极为校友提供服务和便利。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缴款和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奖助基金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障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和其他资产。
第七十四条 学校依法依规建立和完善资产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系。
第七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标志和徽章。
学校标志为圆形,内部由校名中英文、盾牌、青龙、玉兰花和“1952”等元素组成。校名字体为郭沫若手书体。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戴红底白字徽章,学生佩戴白底红字徽章。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白色,校旗正中是校徽和红色的郭沫若手书体校名的中文组合(或中英文组合),大小有2880mm×1920mm、2400mm×1600mm、1920mm×1280mm三种规格。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厚学,励志敏行”;校园精神为“守正出新,坚志勇为”。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0月26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本章程: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修订须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同意。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编制程序相同。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授权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