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修订)

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术民主、学术自由、教授治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江苏师范大学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为江苏师范大学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中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35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专业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同时还应具有一定比例的有突出学术成就的青年教师。

第五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下列人员组成候选人名单:

(一)校长;

(二)各专业学院民主推荐的人员;

(三)校长提名的人员。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校长聘任。

第九条  特邀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挂靠科技与产业部。设秘书长1人,由主任委员提名,并设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设专门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与学术评价、学术伦理道德等事项设立学科建设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学术评价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伦理专业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进一步分自然科学组和人文社会科学组,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专业学院按照校章程规定设置教授委员会承担相应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或调整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因分工调整或职务变动的;

(三)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五)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的委员缺额如需增补或调整,按本章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增补。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九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四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选择以举手、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遇有紧急事项需要表决时,可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部分委员讨论。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必要时,可增加听证、质疑和答辩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需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一般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如有异议,当事人需在异议期内向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书面材料申请复议。秘书处负责向全体委员征询意见,当同意复议的委员不到1/3时,不进行复议,维持原决定;当同意复议的委员达到或超过1/3时,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学术道德委员会按照《江苏师范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办法》,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三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各专门委员会需作年度工作总结并提交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校学术委员会对学校年度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由校长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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