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师范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规程(试行)

江苏师范大学学院教授委员会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教授治学,优化学院治理结构,完善学院学术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根据《江苏师范大学章程》和《江苏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建立学院教授委员会制度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在学院党委(总支)和行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教授委员会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第三条学院应当充分发挥教授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尊重并支持教授委员会独立负责行使职权,并为教授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条件保障。

第四条教授委员会应坚持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倡导科学、民主、奉献精神,注重与学院党政沟通协作,团结广大教师,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繁荣科学研究、促进学科建设、推动学院发展和学校高水平大学建设作出贡献。

第二章  组成

第五条教授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委员组成(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六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且受聘在学院相关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岗位。教授人数较少的学院,可吸纳部分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职称的中青年教师为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的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遵守学术道德,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术形象。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五年有较为突出的教学科研成果。

(三)关心学校和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身心健康,公道正派,群众基础好。

第七条教授委员会委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经学院全体教师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委员组成要兼顾学科专业的代表性。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选举工作由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组织实施。

教授委员会选举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确认,分别报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备案,并由校学术委员会行文公布。

第八条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职的,主任委员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补充人选,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作为正式委员。

第九条教授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常设委员会或临时性的评议组和专题工作组,委托其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教授委员会设兼职秘书1名,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批准。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教授委员会职责:

(一)审议学院发展规划,并对人才培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工作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二)对学院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学术机构(系、研究所等)的设立、合并、撤销及更名等事项提出建议和咨询意见。

(三)依据有关政策和学校文件规定,对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的学术标准,学位授予标准等具体事项作出决定。

(四)对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项、推荐学术人才和学术组织任职人选等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评定;对引进人才学术水平作出评价。

(五)指导、组织学院学术道德教育活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评议、调查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

(六)对组建常设委员会或临时性评议组和专题工作组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指导其开展工作。

(七)受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对其他未在本规程中列明的重要事项提供咨询、建议或作出决定。

(八)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办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九)负责对职责范围内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与报告等。

第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遵守学校和学院规章制度,认真履行教授委员会职责,执行教授委员会决议;积极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向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严格遵守教授委员会工作纪律,对不宜公开的会议内容要严守秘密。

委员不能认真履职,或因故不能正常履职,或有违反本规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中止或撤销其教授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四章  运行

第十三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或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第十四条教授委员会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2次,也可根据情况不定期召开。若教授委员会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就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召开会议,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

第十五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到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半数以上方可开会。涉及表决事项时,到会人数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六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按议题进行,议题由主任委员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协商后确定。确定的议题,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提交教授委员会会议讨论。

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议题和会议通知,一般应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全体委员。

第十七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作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涉及表决事项时,须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赞成方能通过。

第十八条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教授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个人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教授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所提出的咨询建议和形成的审议意见,应及时向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二十一条教授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需发文或以其他方式公布结果的,由学院院长签发。

第二十二条教授委员会应建立年度工作报告制度,对教授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对学院学术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年度工作报告应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宣读,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教授委员会会议纪要、年度工作报告等文件应及时转交学院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根据本规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章程须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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