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程院关于涉及院士科学道德问题投诉件的处理规定

中国工程院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德委员会”)负责组织涉及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科学道德问题投诉件(以下简称“投诉件”)的处理工作,并就院士和各学部科学道德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向工程院提出建议,积极推动中国工程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一、受理范围涉及以下问题的投诉件,可按本规定受理:

1、谎报发现或发明。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

3、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侵犯知识产权。

4、故意夸大个人科技成绩,掩盖或贬低合作者的作用。

5、牵头或参与伪科学活动。

6、严重违反《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及《中国工程院院士科学道德行为准则若干自律规定》的问题。

二、受理程序

1、工程院办事机构接到有以上内容的投诉件后,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批转有关学部或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2、有关学部根据投诉件内容,按下述3、4条的规定,研究提出是否进行调查或/及对调查处理方式的建议。

3、无实质内容的投诉件,不进行调查处理;匿名投诉件,除非有重大和明确的内容,原则上不进行调查处理;无具体联系方式的投诉件,以及经核实后属冒名的投诉件,不进行调查处理。

4、投诉件主要内容系对院士的一般性学术民主、生活作风、人事纠纷或主要涉及院士在指导中的学生、亲属问题的,不进行调查,而由道德委员会告知院士本 人,请其按照“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精神,并根据院士应具备的高水准要求,进行自律和改进。告知时不透露投诉人姓名,也不扩散。

5、道德委员会应视情口头或书面与投诉人沟通,告知其投诉件是否被受理(无具体联系方式的除外)。

三、调查核实

1、如果投诉件内容较简单、情节不严重的,可由道德委员会确定,委托学部工作局或有关学部常委会派专人负责进行一般性核实。如核实后认为投诉基本失 实,可以不予处理;须由道德委员会告知院士本人,并请本人改进的投诉件,由学部工作局或有关学部常委会提出意见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同意后,即按相应方式办 理,并告知本人。

2、投诉件主要内容涉及本规定第一款中所列举的情况时,包括在院士候选人提名书中有此情况时,道德委员会先将投诉件中的有关内容提取出来,告知院士本人(不照发原件,也不透露投诉人姓名,不扩散),本人接到告知后,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反馈情况,以便调查核实。

3、需要向被投诉院士所在单位了解情况的,由道德委员会出具公函。

4、如果投诉内容比较重大,或经一般性核实后认为问题较大的,按照道德委员会负责人的意见,可直接由学部组织进行调查。

5、调查组组成一般应不少于3人,原则上均应由院士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人与被投诉人的专业一致或接近,可配工作人员协助具体工作。调查组组成时应实行 回避制度。调查问题应公正客观,尊重事实。调查渠道与方法包括向院士所在单位联系了解、访问知情人或投诉人,与被投诉的院士恳谈,并听取其陈述和解释,以 及查阅有关资料等。被投诉的院士有义务协助做好调查工作。

6、调查组应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阶段结果向道德委员会汇报,道德委员会可邀请相关学部主任、副主任共同听取情况汇报,进行研究。必要时,可召开道德委员会和相关学部常委会联席会议研究。

7、调查组应在充分调查形成调查结论的基础上,撰写给投诉人回信的初稿,并经相关学部主任、副主任研究商定后交道德委员会。对于重要的投诉件在回复投诉人之前由道德委员会决定是否先行与投诉人面谈。

8、投诉调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由工程院支付。

四、处理及回复投诉人

1、经调查组调查,如认为投诉件内容基本失实,或查无实据的不作处理,不扩散,只将调查情况及结论报道德委员会负责人。道德委员会召开由有关学部参加的扩大会议进行通报,如有些情况要本人注意改进的,需告知本人,并在告知中说明。2、如认为院士确有违反科学道德行为时,应提出结论性意见,报主席团执行主席,由主席团会议审议批准。处理方式分为:(1)通告本人并进行个别谈话。

(2)在学部范围内通报批评。

(3)在工程院范围内通报批评,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4)将事实及批评意见在有关报刊上公布。

(5)按“中国工程院章程”第十一条之规定处理。

(6)如处理内容涉及到其它部门的,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或移请其处理。

3、道德委员会参照学部提供的给投诉人的回复意见,起草给投诉人的回复信,报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书面回复。

4、投诉人对回复意见不满意或不认可,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请求的,道德委员会不再受理。

五、其他

1、凡接触和参与投诉调查的所有人员有责任严守秘密,有关材料不扩散,匿名信(需专门讨论的除外)、无实质性内容的投诉件按期销毁,其它材料转入专门档案。

2、在院士增选期间,对候选人的投诉,不属于道德委员会受理范围,仍按增选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3、为尊重被投诉的院士,在未做出结论前,不扩散投诉、不影响其工作,也不对本人泄露投诉人姓名。

4、在投诉调查中,既要保护被投诉人的名誉不受侵害,也要保护投诉人行使合法监督权力。投诉件以及投诉调查材料原则上不对外提供(委托单位进行调查除外)。

(本规定于1998年11月10日主席团审议制定;2002年经第二届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修订,2002年3月25日主席团审议通过;2008年6月3日第四届道德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再次修订,2008年10月24日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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